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如何賬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所有增值稅納稅人實行新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新規定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重新進行了規定,將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與支付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實行統一按“管理費用”科目進行過渡核算,不再按《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的規定,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購入設備和支付維護費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等“銀行存款”等科目,抵減增值稅稅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小規模納稅人,購入設備和支付維護費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抵減增值稅稅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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