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不能亂籌劃 “陰陽”工資風險大
《北京青年報》曾刊登過*篇《為避稅擅改工資標準 被辭退方知維權無門》的報道。某公司高管蔣某與公司約定,將每月13000元的工資“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發票套現;蔣某離職時,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資索要解職賠償金11萬余元時,公司只認可蔣某工資為每月3000元。蔣某起訴后,海淀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這種“陰陽”工資的做法在不少企業都有發生,企業為了“幫助”員工少繳納個人所得稅,故意少發現金工資,員工也樂見其成。殊不知,這樣處理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隱患
“陰陽”工資真能避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不但對個人無益,對企業也無益。
對個人來說,報銷形式,取得的是收入,同樣須繳納個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發票套現工資不是避稅,而是逃稅。
對企業來說,合法發票可以稅前扣除,但很多企業不只為*名員工套現工資,那么多的發票從哪里來?不排除員工為了套現,購買假發票,而企業以假發票稅前扣除就涉嫌偷稅。即使是真發票,假設蔣某每月以*張10000元的“辦公用品”真發票報銷,試想*個企業會每個月都購買10000元的辦公用品嗎?如果買了,辦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庫記錄?是否有物品采購明細?如果發票內容與實際不符,就不能稅前扣除。
因此,“陰陽”工資不僅損害員工利益,還會為企業帶來風險,建議不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個人,都能算清楚明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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