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稅率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國務院令第329號)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進行調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44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4年7月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按照調整后的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詳見附件2)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二、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8號、2010年第64號和2013年第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44號.rar
2.白羽肉雞產品反傾銷稅稅率和反補貼稅稅率表.doc
海關總署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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