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費用”*定要在匯算清繳前實際支付么?
雖然稅前扣除預提費用須要遵循*定的原則,但須注意的是,對原則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實務中往往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企業之所以先預提就是因為費用沒有實際支付,沒有支付就沒有或很難取得合法報銷憑證。如果*味強調在費用預提當年年末前取得合法報銷憑證或須實際支付,則明顯不切實際。而且,這已將權責發生制下對責任的“發生”誤解為收付實現制下資金付出的“發生”。
所以,只要企業在對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能夠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法憑據,稅務機關就應該認可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且無需*定在匯算清繳前實際付款。所謂的合法憑證中,*主要是費用的發票,同時還有相關的銷售、勞務合同或協議等。
還須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只允許企業對預提費用延遲至對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提供合法憑據,而企業又未能按時提供或僅提供了部分金額的憑證,則須按照稅務機關的征管要求對未能提供合法憑證的部分予以納稅調整,待以后實際支付且取得合法報銷憑證,同時證明相關預提費用確實應該屬于所屬相關年度發生時,企業再追溯至該項目實際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追溯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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