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報表再次精簡,企業相關業務應做全新流程梳理
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第二批取消簡并涉稅文書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0號),在第*批取消簡并15個涉稅文書報表的基礎上,進*步取消《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等11個涉稅文書報表。圍繞這11個報表,本文分類對取消原因、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的業務辦理流程等加以梳理和解讀。
交通運輸業取消的5個文書報表: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
○貨物運輸業代開票中介機構認定表
○代開票中介機構年審申請審核表
○自開票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核表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原政策依據:以上5個表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4〕135號)的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2號)的附件而設置的。
取消原因:因交通運輸業已在全國范圍內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上5個文書報表不再適用,予以取消。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營改增”交通運輸業納稅人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小貼士:“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手續。需攜帶發票購領簿、稅控IC卡(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到辦稅服務廳領購。
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的2個申請表: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申請表
○作廢紅字發票通知單申請表
原政策依據:以上2個表是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761號)而設置的。
取消原因:為全程提速辦稅,給誠信守法的納稅人提供更多的辦稅便利,國家稅務總局進*步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相關文件不要求填報該兩個申請表。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不再填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申請表、作廢紅字發票通知單申請表。各*稅務機關要及時調整工作流程,做好應對,為納稅人提供服務,同時要深入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簡化相關手續和流程、實行分類分*規范化管理、建立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
小貼士:取消作廢紅字發票通知單申請表后,納稅人取得紅字發票通知單后,如未開票且未報稅的,應該可以直接將通知單交回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作廢。
*化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的3類4個報表
外出經營類
○外埠納稅人經營地銷售貨物申請查驗報告表
○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
原政策依據:以上2個報表是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對相關業務的規定而設置的,主要作用是加強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查驗管理。
取消原因:該項查驗工作已不完全適用,作用發揮有限,為*化對納稅人的管理,進*步減少進戶執法的項目,有必要取消該兩表單。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納稅人外出經營要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但無需填報外埠納稅人經營地銷售貨物申請查驗報告表或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稅務機關不再進行外埠納稅人經營地銷售貨物專門查驗。
小貼士:取消上述2個報表后,從事外出經營業務納稅人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0號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稅務機關按照*地*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般為30天,*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二)《外管證》。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發票特批類
○發票購票特批申請表
原政策依據:此申請表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設置的,主要用于當納稅人出現欠稅、滯納金、違章等各種情況被停購發票時,可以通過“購票特批”申請,經批準后購買所需要的發票。
取消原因:購票特批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的規定。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依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并依法履行義務后,到稅務機關領用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提供發票,無需納稅人再申請。
小貼士: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如納稅人已經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并依法履行了法定義務,稅務機關應自動解除收繳、停止發售發票的措施,所以不會再有特批的情況。
發票退票類
○發票退票申請表
原政策依據:此申請表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加強發票管理精神而設置的,主要用于當納稅人出現發票退票時,填報發票退票申請表,并辦理相關手續。
取消原因:實際征管工作中填報該表意義不大,取消該表有助于減輕納稅人負擔,減少基層工作量。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納稅人可直接辦理發票退票手續,無需填寫發票退票申請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相關規定為納稅人辦理退票手續。
小貼士:取消發票退票申請表后,納稅人可以攜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稅控IC卡或報稅盤、需要退回的發票(聯次齊全)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退票。退專用發票的,要注意將發票電子信息退到稅控設備(稅控IC卡或報稅盤)上,否則退票無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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