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使用外文應把握三個原則
前陣子納稅人間流傳:增值稅專用發票出臺了新的文件規定,消息中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5號第二十九條文件規定,專用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包括貨物名稱、單位均要求使用中文,納稅人對此充滿疑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種民族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也要求:“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所以依據上述規定,開具發票時應該使用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還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時違規使用外文,而被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的,除了違反發票管理辦法,還可能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
在實務中,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偶有碰到需要使用外文的情況,或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有外文,對此類情況如何定性,稅企雙方可能都充滿疑慮。
對此,在判斷時建議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指導下,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發票“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欄應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該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則可以使用。
發票項目內容含有外文的情況*般包括以下兩種:*是涉及品*或注冊商標的,比如“TCL電視機”、“ABC衛生巾”等,因為品*或商標用語;二是涉及產品規格的,如果產品的規格型號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標示,也具有
二、通用性
發票的“單位”欄填寫的“KG”(千克)、“M”(米)、“L”(升)等屬于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因這類英文縮寫符合國際標準,并且符合大眾的理解習慣,具有通用性,也應可以在開具發票中使用。
三、行業慣用性
有些含外文的用語具有行業慣用性。比如在我國,人們習慣將人造革區分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開具涉及PU革材料的發票時,納稅人習慣使用“PU革”、“PU女裝鞋”等名稱,因具有行業慣用性,也應允許在開具發票時使用。
綜上所述,在開具發票時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語,通用性或行業慣用性,不宜認定為屬于“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情形”,也不應影響進項稅額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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