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贈*業務的財稅處理
在企業銷售產品的過程中,買*贈*是企業廣泛采用的*種銷售策略,但是買*贈*根據業務特點不同其涉稅處理方式也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其中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業務進行處理。這里強調的是“無償贈送”,而不是有償給予。在實際的操作中,主要區分是否是有償贈送,如果是贈送則應該視同銷售處理;對于借著“買*贈*”的銷售策略將贈送的商品的價款包含在總價款中,但對贈品對購買者宣揚為贈送的業務是不符合無償贈送條件的,不能視為銷售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贈*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奔磳N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梢娰I*贈*業務要分別按照正常銷售處理,售價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繳納增值稅,而不是按照視同銷售收入的確定順序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按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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