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預提費用必須具備的六大前提條件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出于從嚴管理的需要,很多稅務機關對企業年末保留預提費用的涉稅處理往往控制較嚴。而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預提費用就可以稅前扣除,否則就不可以。那么,預提費用稅前扣除,究竟應該具備哪些前提條件呢?
預提費用*般以企業某*類或某*項經濟業務的收益和費用已先期發生,預提相關費用在先,實際支付及獲取相關合法報銷憑證在后,支付期*般較明確(如與對方有約定)且多數期限不長,*事*提為特征。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支出的稅前扣除須符合相關性、合理性的原則,預提費用也不例外。
為此,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須具備六大前提條件:
*是符合真實性原則,即指企業能夠提供證明有關預提費用確實已經實際發生,或肯定會在預提期發生的充分證據。
二是符合合法性原則,即所列支的費用須屬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范圍,且在*定期限內能夠提供相關支出合法的報銷憑證。
三是符合相關性原則,即發生的預提費用是與企業取得相關應稅收入直接密切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符合合理性原則,即指預提的費用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屬于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指企業預提費用的相關事項已實際發生,應該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而不應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六是符合確定性原則,即指企業扣除的預提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費用額須是確定的,即能夠可靠計量。
版權所有 贛州市信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贛ICP備14001834號-1 技術支持:
電 話: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贛州市開發區華堅南路東側金水灣1棟604室(第2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