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延期開具增值稅發票?
若公司在商品賣出后當月暫不開具增值稅發票,延后幾個月開具是否可以?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律不準開具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不得延后;提前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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