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調整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日前,稅務總局公布調整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廢止2012年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明確了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后,退(免)稅備案、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確定、退(免)稅申報、退(免)稅審核等內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今年7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下發了《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明確自9月1日起,享受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啟運口岸由青島前灣港和武漢陽邏港,擴大到南京龍潭港等8個口岸;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交通運輸工具,由4艘船擴大為符合條件的全部交通運輸工具。稅務總局此次公告是對上述政策具體落實的細化和補充。
“新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繼承了老辦法中關于啟運港退(免)稅的申報、審核等規定,主要規定了符合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由其所在地的省*國家稅務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認定,稅務總局匯總發布,以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報新增及調整名單”。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行動態管理有利于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同時在企業信用方面實行*勝劣汰。
公告明確,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同時滿足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開展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般納稅人、納稅信用為B*及以上且不屬于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別為*至三*的出口企業、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三個條件,退(免)稅采取備案管理。
公告要求,出口企業自營出口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貨物,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管理等規定審核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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