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條的規定,以及深圳市統計部門發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有關數據,現將解除勞動關系*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87857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補充通知》(深地稅發〔2013〕124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27日
版權所有 贛州市信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贛ICP備14001834號-1 技術支持:
電 話: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贛州市開發區華堅南路東側金水灣1棟604室(第2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