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若*家公司是2012年新開辦的企業,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先期投入2500萬元,尚欠500萬元。2013年,公司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那么,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業*個年度內每*期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個計算期,每*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
計算公式為:企業每*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假設你公司2013年投資額、借款額沒有發生變化,那么將2013年發生借款至年末視為*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60×500÷1000=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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