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看稅收:公司因偷稅被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起訴對象為法人代表,怎么判?
?導語?
公司因為稅務問題被加收滯納金、處罰款,但起訴對象是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法院怎么判的呢?為什么會這么判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案例回顧?
2005年9月15日A公司完成改制和工商變更,甲某、乙某等26人正式成為了A公司股東,甲某從2006年開始擔任A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
2018年8月8日,當地稽查局向A公司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追繳A公司2013年、2015年、2016年印花稅6969.3元,追繳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企業所得稅849821.03元,責成A公司補扣代繳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個人所得稅402498.78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同日,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A公司處罰款718694.19元。之后A公司繳納罰款718694.19元、滯納金854495.61元。
A公司股東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甲某向A公司賠償因稽查局做出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處理造成的滯納金損失854475.61元和罰款718694.19元。
一審中,A公司為解決涉案訴訟,于2019年7月19日召開了董事會并作出決議,給予公司經營管理層和相關人員處罰。2019年7月24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但是股東會決議中并沒有“股東會一致同意公司不再就公司稅務違法行為追究甲某、公司財務負責人丙某等人的其他責任”的相關表述。
乙某認為:
甲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因為賬面少列收入,虛假納稅申報,導致稽查后被加收滯納金和罰款1564329.8元。甲某履職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疏于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主導和控制包含偷稅行為在內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甲某具有重大過錯,存在事實違法行為的直接故意。
現行法律沒有“稅款滯納金是或者不是稅款”的明文規定,且稅款滯納金和稅款是由不同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高院的批復中將稅款滯納金作為普通債權清償,稅款滯納金具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此外,稅款滯納金支出是公司額外支出的費用,屬于公司財產非正常減少,應認定為公司損失。
甲某認為:
A公司稅務違法行為是股東集體決策所致,不能認為甲某的個人行為,由其承擔對公司的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A公司的稅款滯納金不宜作為民事賠償的損失,A公司未如期繳納稅款,占用了國家的稅金,造成稅金的資金成本損失,滯納金就是為了彌補這塊國家稅款的損失,是一種補償,并不是一種處罰,不應認定為損失要求賠償。
裁判觀點:
1.未按期繳納加收的滯納金,是納稅人占用國家稅金造成的國家損失做出的補償,這種情況下,滯納金的性質并不是執行罰,而是稅款孳息,仍屬于稅收征收行為,因此滯納金854495.61元不應認定為A公司的損失。
2.甲某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未設副總經理,屬于直接經驗決策者,其履職期間發生公司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罰款等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3.甲某舉證2009年-2012年公司的財務預算或者決算報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來證明存在賬外資金的稅務違法行為,是股東明知且集體決策所致。但是根據“以合理的技能水準、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程度去處理公司的事務”標準,不能認定甲某在公司稅務違法行為上已經盡到了作為董事長兼總經理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故存在過錯。
4.考慮公司實際損失情況及甲某的過錯程度,酌定甲某承擔賠償責任即款項473236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且規定了如果董監高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我們需要明晰以下3點:
1.哪些人是規定中的董監高?董事、監事這個很好區分,但是高級管理人員呢?一般包括的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如何判斷違反忠實義務和未勤勉盡責?違反忠實義務相對而言更好判斷,因為公司法列舉了違背忠實義務的具體情形,但是未勤勉盡責卻很難判斷,也很難舉證,因為這需要證明行為人消極處理公司事務并因此導致公司損失。
3.司法實踐中,董監高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
(2)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3)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故意。
另外,對于稅款滯納金究竟屬不屬于損失可以訴請賠償,實務中,各地判決時觀點不一。小編的觀點更傾向于本文中裁判的觀點,即滯納金是補償國家稅金被占用損失的資金成本,是一種稅收征收行為,不應屬于損失范圍。
?知識延伸?
很多老板對于稅款滯納金還不是很了解,小編在這里給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稅款滯納金的小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是否會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發生補稅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1.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3.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四、稅收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結語?
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了一個公司因為稅務問題被加收滯納金、處罰款,起訴對象是法人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判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同時,在知識延伸部分,小編也給大家整理了關于稅款滯納金的常見問題,針對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等問題做出詳細解答。
來源:中稅答疑、財務彭顧問、北京石景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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