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票能否作為貨款交易憑證
在企業進行貨款交易時,增值稅票不能作為交貨憑證?以下的案例將為您解析。
浙江*家電子器材公司起訴太原市某電腦公司稱: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6月12日,器材公司分3次將價值11萬余元的貨物發給電腦公司,電腦公司均已收取。事后,器材公司為電腦公司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公司收取發票后卻遲遲不付貨款。法院查明,電腦公司收到發票后在稅務機關作了抵扣稅處理。電腦公司辯稱,兩家公司業務往來十多年,該公司從未拖欠過貨款,雖收到了器材公司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器材公司并未按照慣例交付貨物,所以索要貨款無任何根據。
法院認為:原告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被告在稅務機關作了抵扣稅處理的事實,不能證明被告收到貨物。因為根據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收貨憑證使用;而被告將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作抵扣稅處理的違法行為,法院將會向稅務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故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提醒納稅人,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出賣人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抵扣材料來證明其已交付標的物,以往各地法院處理結果并不統*,有的認可,有的不認可?!蛾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p>
據此,提醒商家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妥善保管交付貨物證據,否則發生糾紛后難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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