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制定《信用辦法》的主要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的“讓守信者*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稅務總局制定和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簡稱《信用辦法》),以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更好地服務于納稅人。
二、《信用辦法》的主要內容
《信用辦法》共六章34條。第*章《總則》主要明確《信用辦法》制定的依據、納稅信用管理的內容、適用對象、管理原則、信息化及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原則性內容,是《信用辦法》的基礎。第二章《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明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內容、信用信息的組成、數據采集來源等,旨在統*納稅信用信息的構成和數據采集來源。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主要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的方式、年度指標得分、直接判*的方法、納稅信用*別的設定、不參加本期評價、不能評為A*、直接判為D*以及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情形。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和發布的責任與時間、分*分類依法有序開放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和申請復評等事項。第五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明確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的相關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信用辦法》的施行時間。
三、《信用辦法》部分條款的說明
(*)關于適用對象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關于管理原則
《信用辦法》第五條明確對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分*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客觀公正指納稅信用評價主要依據納稅人稅法遵從的客觀記錄和積累;標準統*指納稅信用評價在國稅局、地稅局采用統*的評價指標和扣分標準;分*分類指區分納稅人的信用*別,規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務措施;動態調整指稅務機關可根據信用信息的變化調整納稅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或者復核后調整當期的信用評價結果,稅務總局可根據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的改變對全國統*的評價指標適時調整和修訂。
(三)關于管理方式
《信用辦法》第六條明確稅務總局推進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統*納稅信用管理,盡量減少人為干預,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負擔。
(四)關于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及扣分基礎
經常性指標是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非經常性指標是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稅務檢查等指標信息,主要指稅務部門開展的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和稅務稽查信息。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扣起;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扣起。
(五)關于納稅信用評價周期
《信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個納稅年度。參照企業所得稅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信用辦法》所稱“納稅年度”為自然年,從1月1日到12月31日。
(六)關于不參加本期信用評價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如果有6種情形之*,則不參加本期的信用評價。其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個評價年度的”是指在評價年度內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是指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無主營業務收入申報的,此類情形常見于籌建中、停業或者歇業的納稅人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包括稅務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或是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情形,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調查。因相關部門檢查(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審計或者處于復議、訴訟階段尚未結案的納稅人,在當期評價年度內不參與信用評價,但《信用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稅務機關應補錄納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
(七)關于不能評為A*納稅人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不能評價為A*納稅人的4種情形。第*項“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限定,主要考慮信用是長期積累的結果。經統計分析,納稅人經營存續期平均在3-5年,納稅人實際經營后有*個適應期和成長期,依法遵從能力隨存續時間會逐步提升。“實際生產經營期”自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和申報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計算。第二項“上*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的”,與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對D*納稅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項對應,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管理措施。主要考慮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對納稅人上*年度納稅信用狀況的評價,評價后對納稅人的管理措施應有*定的持續時間。第三項“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納稅人正常經營,包括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情況之外的其他原因。
(八)關于直接判為D*納稅人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二十條明確了10種可以直接判為D*納稅人的情形。第*至四項的邏輯是:第*項指納稅人行為被法院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第二項指納稅人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由于情節較為嚴重,被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定性”處理,即使已按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也應該直接判為D*;第三項指不論情節是否嚴重,不按稅務機關(包括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部門)處理結論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都直接判為D*;第四項指抗稅和拒*稅務稽查的行為。
另外,第*項用“逃避繳納稅款”概念是與刑法銜接,第二項用“偷稅”概念是與稅收征管法銜接;明確偷稅金額10萬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線,*是參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關規定,二是對納稅人行為給予*定的容錯率。第八項“有非正常戶記錄或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為了防范非正常戶以重新注冊新企業的方式來逃避稅務監管,“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銷發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面,稅務機關應該對其加強管理力度。第九項“由D*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與第三十二條第*項對應,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管理措施。
(九)關于不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信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不影響納稅人信用評價的情形,其中,第二項“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據的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
(十)關于納稅人信用信息公開的依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93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披露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信用等*以及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信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國辦發〔2014〕12號)強調要“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推動公共監管信息公開”,特別是“依法公開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務誠信示范全社會誠信建設”。因此,《信用辦法》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和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是有依據的。“有序開放”并非指全部主動向社會公開,納稅信用信息的發布主要有四種渠道:社會共享、政務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請查詢。稅務機關將主動公開A*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規定,是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銜接。
(十*)關于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復評
納稅信用管理是*項為納稅人、為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服務舉措。《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中的規定,對納稅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復核。
(十二)關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措施,同時,按照國務院“讓守信者*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A、D*納稅人還將適用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信用辦法》第二十九條具體規定了對A*納稅人的激勵措施。第三十二條具體規定了對D*納稅人的懲戒措施,其中第*項規定與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對應。第六項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規定,參照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發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和國務院4月23日常務會議研究的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精神。第七項“D*評價保留2年”的規定,主要考慮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是對納稅人上*年度納稅信用狀況的評價,評價后對納稅人的管理措施應有*定的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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