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稅額如何抵減欠稅?一文帶你全看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的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新政實施后對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小編對相關政策進行了梳理,對操作要點進行了解析,希望對各位財務工作者有所幫助。
01 留抵抵欠的基本政策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欠繳增值稅,又有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政策依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第一條。
02 增值稅留抵稅額可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為確保稅務機關和國庫入庫數字對賬一致,抵減的查補稅款不能作為稽查已入庫稅款統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69號)第一條。
03 抵減金額的確定
自2020年3月1日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按照舊的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舉個例子
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于清繳欠稅。
按照舊政
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并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按照新政
新政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按照新政,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并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一條及政策解讀
04 企業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增值稅欠稅稅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2.若增值稅欠稅稅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政策依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第二條
(二)關于稅收會計賬務處理
稅收會計根據《通知書》載明的實際抵減金額作抵減業務的賬務處理。即先根據實際抵減的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以及抵減的應繳未繳滯納金,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再根據實際抵減的增值稅欠稅和滯納金,借記“應征稅收——增值稅”科目,貸記“待征稅收——××戶——增值稅”科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第三條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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