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
為進*步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應填報說明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適用于非居民企業預繳季度稅款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其中附表《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和《對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由特定行業企業填報,*般企業無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適用于非居民企業預繳季度稅款、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同時,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也使用本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包括法定扣繳義務人和指定扣繳義務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情況下自行申報的納稅人,按次或按期扣繳或申報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填報。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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