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偶發重大業務 怎么籌劃才能享受流轉稅免征*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文件的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為進*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在今年9月25日下發了《關于進*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月銷售額或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如果超過規定的起征點,無論超過的金額是多少,都將全額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小微企業通常每月經營收入并不高,但是也會偶然發生*些重大業務收入,這就可能會造成當月收入超過起征點,從而無法享受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惠。例如:某小微企業從事副食品零售業務,以*個月為納稅期限,通常每月的銷售額都不超過2萬元,在2014年國慶節的時候,某企業從該小微企業購買了*批用于職工福利的大米,貨物價值為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小微企業當月就收款或者開具發票,那么其10月份的銷售額就會超過3萬元的起征點,該企業10月份就無法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惠。
因此,如果小微企業偶然發生重大業務,在當期收入有可能超過起征點的情況下,企業應該想方設法通過在以后月份分攤這些偶然性重大業務收入,盡量確保各納稅期間的收入都不超過規定的起征點,爭取順利享受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惠。
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的小微企業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并且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收款日期,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如果從事營業稅應稅業務的小微企業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也就是說,通過簽訂書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實現將有關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后移。
因此,小微企業應該根據對將來業務收入水平的預測,在確保以后每個納稅期間的業務收入不超過起征點的情況下,通過依法簽訂收款或付款的書面合同,約定將當期應收賬款分解到以后若干個月份之中收取,這樣就可以將該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延遲到以后若干個月份,從而*大限度地爭取享受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惠。
這種籌劃方法有助于企業爭取享受免稅的*惠,籌劃的*關鍵點是書面簽訂分期收款合同。上例中,某小微企業當月偶然發生銷售大米8萬元的大筆業務,如果按照通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那么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就超過了免征增值稅的起征點,就無法享受免稅*惠;而如果與購貨方書面簽訂收款合同,其中約定自當月起連續10個月內付清貨款,每月對方付款8 000元,那么根據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該小微企業每月大約28 000元的收入就沒有超過免稅起征點,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惠。需要注意的是: 該小微企業如果先開具發票,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該企業不能先開具發票,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分別開具發票。
這種籌劃方法,實質上是通過書面簽訂分期收款或者是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銷售款或營業款的方法,進而推遲偶發重大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偶然性重大業務收入在以后期間進行均攤,從而避免當期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規定的起征點而無法享受免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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