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細思量。應該說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目的在于節稅。但不是任何情況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都可以少納稅,因此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要通盤考慮,不能*味選擇,而且需要準確估算未來36個月內究竟有多少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因為財稅〔2013〕106號第十五條規定,*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范圍如何掌握?
*先,*般納稅人經營租賃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有形動產,須是其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
其次,并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動產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試點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同時,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對于納稅義務發生在試點實施之日前的有形動產租賃,并不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不存在計稅方法的選擇;再次,對于*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的經營租賃,并非*定要求采取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般計稅辦法。承租人情況不同,其對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對于*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很重要。那么我們是否可以視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計稅辦法?這顯然是不行的,因為納稅人須采取統*的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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