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原料日久報廢,有關稅務應如何處理?
某企業幾年前購入*批生產原料,但時間久了后,*直賣不出去也不能用了,沒有收入,單純報廢。那么,會計上應如何處理,所得稅稅前能否列支?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會計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規定,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毀損類存貨,*先,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其次,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且無殘料,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所得稅稅前能否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參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報廢的這部分原材料若為超過保質期報廢,可通過清單申報在稅前扣除,否則應按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專項申報。
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造成報廢損失的原材料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轉出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原材料損失*并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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