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在稅務處理上,企業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后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原生產用的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于企業工程項目或無形資產研發等(用于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企業決定以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
(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且已按運費的7%計算并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在發生上述業務時,應將該進項稅額*同予以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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