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投資者需在分紅與薪金間選擇,合理做好稅務籌劃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私營公司的投資者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而投資者分得的股利紅利所得,屬于稅后利潤分配,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可以在分紅與工薪所得之間進行選擇,合理降低所得稅稅負。
例:英才商貿公司是馮英才和三個朋友每人出資10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四個股東約定平時不領工資,年終分紅。2010年該公司實現會計利潤90萬元,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2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25.5萬元,稅后利潤64.5萬元,公司按規定提取了公積金、公益金9.68萬元.可分配利潤為54.82萬元。年底四個股東決定將其中的40萬元拿出來進行利潤分配,每人分得紅利10萬元。四個股東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8萬元,投資者實際上承擔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道稅負,合計稅負為33.5萬元。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四個股東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工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每人分紅5.8萬元,四人的分紅共需繳納個稅4.64萬元,股東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減少企業所得稅4.2萬元,投資者所得稅稅負為25.94萬元(25.5-4.2+4.64)。
方案二:四個股東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年終獎1.8萬元,年終分紅4萬元,四人的分紅共需繳納個稅3.2萬元,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0×3%×4=2160(元),工資支出減少企業所得稅6萬元,投資者所得稅稅負為22.916萬元(25.5-6+3.2+0.216),顯然方案二所得稅整體稅負較輕。
通過納稅籌劃,預測企業的盈利水平,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個綜合分配方案,合理確定股東的工資和分紅水平,在減輕稅負的同時保證股東權益,是企業正確的選擇。
版權所有 贛州市信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贛ICP備14001834號-1 技術支持:
電 話:0797-2049067、2049062 地 址:贛州市開發區華堅南路東側金水灣1棟604室(第2單元)